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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.遗失。 唐 李靖 《李卫公问对》卷上:“诸拾得阑遗物,当日送纳虞侯者,五分赏一。”《新唐书·百官志一》:“阑遗之物,揭於门外,牓以物色,期年没官。” 宋 李纲 《与向伯恭龙图书》:“当于事定威行之后,置一官司,出文榜,立限期,俾得阑遗之物一钱以上并自陈纳。过期因事彰露,为人告发,并置之法。”
(2).遗漏。《元史·世祖纪五》:“括诸寺阑遗人口。”《元史·世祖纪八》:“辛巳, 大都 立 蒙古 站屯田,编户岁输包银者及 真定 等路阑遗户,并令屯田。”